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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结婚登记时出现了错误,前妻用其妹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自己的照片和我进行的结婚登记,2015

2002年结婚登记时出现了错误,前妻用其妹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自己的照片和我进行的结婚登记,2015年分开了,有一个女儿,因为没有正式的结婚证,去民政局离婚,结果办理不了离婚证,也就协议离婚了,至今二年多了,该分的财产当时已经分完了,因为去年我的平房动迁了,前妻就还想要钱,这期间我进行过起诉,要求民政局撤销那个错误的结婚登记,结果前妻和她妹妹不配合,没有撤销成功,前妻近期进行了上诉,要求法院判民政局给我们重新办理个结婚登记,意思是还想管我要钱,我不可能同意跟她重新办理登记的,民政局有权利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颁发结婚证吗?或者是更改结婚证
提问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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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上诉,你可以提交双方离婚协议,证明已经离婚两年,现在补办结婚证对你不利,可以要求确认之前结婚证错误。如果你不举证,对方起诉要求补办,民政局是有可能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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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我的已经被我撕了,我和她之间根本没有过结婚登记记录,说补办就补办?我不同意,也可以补办?现在她有男朋友,我有媳妇,她以假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跟我登记,法律根本就不承认当初的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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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不认可结婚证的效力,那你们就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现在你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民政局是不会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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