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结婚登记时出现了错误,前妻用其妹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自己的照片和我进行的结婚登记,2015
2002年结婚登记时出现了错误,前妻用其妹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自己的照片和我进行的结婚登记,2015年分开了,有一个女儿,因为没有正式的结婚证,去民政局离婚,结果办理不了离婚证,也就协议离婚了,至今二年多了,该分的财产当时已经分完了,因为去年我的平房动迁了,前妻就还想要钱,这期间我进行过起诉,要求民政局撤销那个错误的结婚登记,结果前妻和她妹妹不配合,没有撤销成功,前妻近期进行了上诉,要求法院判民政局给我们重新办理个结婚登记,意思是还想管我要钱,我不可能同意跟她重新办理登记的,民政局有权利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颁发结婚证吗?或者是更改结婚证!现在我有家,前妻也有男朋友了!明天开庭我可以不出席吗?
提问时间: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