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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单位2010年盖了一批职工福利房,由于我刚参加工作没有能力购买,经人介绍,把购房名额以1万元

你好,我单位2010年盖了一批职工福利房,由于我刚参加工作没有能力购买,经人介绍,把购房名额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其他人。由于是单位福利,不能更改合同,必须一我名义购买,期间所有费用均为实际购房人支付,共计33W,所有购房手续也都在购房人手里。历时十年,今年上半年不动产权证出来,因为有满五唯一的政策,购房人不急着过户,反而要求我离婚,他可以少交税。当初没有公证,私下钱的卖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10年刚参加工作,没有社会经验,房价一共33W,而签合同时候违约金高达50W,这是否属于显失公允的合同?这十年我结婚买房,如果征收房产税,那么因对方没有及时过户对我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对方承担?
提问时间: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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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的,是无法要求解除的。违约金这么高,肯定是不会支持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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