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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得有道理。我是这样看的,按照法律,孩子的抚养费一般由孩子父母双方共同承担,除了能得到被告一方的抚养费,也理应得到来自原告的抚养费(原告的年收入不低于被告)。如果直接按照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那条约定,相当于孩子暑假在被告家里连续生活20天的这个月,得不到来自原告的抚养费,但孩子在原告家里生活10天却得到了被告按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的抚养费。换言之,孩子在该月的20天,缺抚养费使用,却在该月的10天内享用了一个月的抚养费。这种不完善的条款约定,不仅对被告不公平,而且让孩子在需要用钱那20天缺钱使用。之前有律师建议被告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那么,想请教一下 律师,被告具体该如何向法院提出自己想法来补充完善协议内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