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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女)、被告马某(男)于1994年7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一女,2003年生育一子,

原告于某(女)、被告马某(男)于1994年7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一女,2003年生育一子,2013年1月生育一子。2014年2月起二人 分居,子女随原告生活。2014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法院查明二人的经济状况为:原告的工作相对稳定,月收入1500元;被告是下岗工人,靠低保和打零工生活;大女儿因为个人感情受到刺激,得了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大儿子在上小学,小儿子由爷爷奶奶帮助照看。 1.三个孩子应如何抚养2.如果生活困难,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3.如果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提问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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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应当由父母共同抚养,贫困不是放弃抚养的理由,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涉嫌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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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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