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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员工口头请假回家离开厂区后失踪,在2018年4月在农村田地浇水机井内打捞出尸体,期间在2017年11月离开失踪后两个月公安局在失踪者家及厂区附近也有打捞但是没有结果。员工系包吃住形式做工,后来失踪者家属说他在2014年9月办理了四级精神残疾证,但是其来务工前并没有提到,死者是1955年生*农业户口。在2014到2017年失踪期间多次在附近厂区务工。后来公安局仅仅出具溺水身亡没有犯罪不予立案的结果没有死亡时间和其他死因。一审法院给出原被告双方都不能给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判酌定厂方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为宜。死者在厂里务工20天左右没有社保。
提问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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