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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合伙人以4000元每月向店家招某按一租一压的形式租赁了他的店面以及部分器具在下午5点至晚上的使

本人与合伙人以4000元每月向店家招某按一租一压的形式租赁了他的店面以及部分器具在下午5点至晚上的使用权,由于本人在上大学,2019年12月份需要准备期末大作业以及期末答辩,选择退租,约定好2020年三月份回校将押金8000元退还,由于疫情原因未能返校,至2020年5月30日返校后,于7月2日找店家退还押金,店家以原房东因我们对店面进行装修改动的理由扣除3000多元的押金为由,向我扣除2000元押金,我想咨询的是我的这2000元应不应该被扣除。
提问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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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合同或者协议,签定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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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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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如何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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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只有支付记录可查询,押金以暂时资金周转不开至今也没有退还,约定好是九月至十一月分批退还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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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约定的证据有得话,可以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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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那三千多元不应该由我来支付一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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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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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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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客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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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退还的6000元的支付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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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恩,属于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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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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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客气地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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