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受建筑公司委派担任公司承建的羊毛衫厂围墙工程的负责人,公司又将这项工程发包给了赵*。经俞*同意,
俞*受建筑公司委派担任公司承建的羊毛衫厂围墙工程的负责人,公司又将这项工程发包给了赵*。经俞*同意,赵*雇用了两名民工。俞*与赵*口头商定,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是每人日工资80元,工程竣工后,由公司负责给付。此后,两名民工共工作50余天,应得报酬6080元。两名民工的工作情况由公司的记工员在记工表中明确记载,并由俞生签名确认。结束后,公司拒绝给付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两名民工起诉至法院,要求雇其工作的介绍人赵*给付劳务报酬。经法院调解,赵*给付了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后赵*以合同约定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应由公司承担为由,起诉要求俞*及公司共同给付其已垫付的劳务报酬6080元。求相关的大概法条?
提问时间:202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