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六月入职一家健身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常会拖欠工资,后来决定辞职。8月30日提出书面辞职
18年六月入职一家健身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常会拖欠工资,后来决定辞职。8月30日提出书面辞职,一个月后正式离职,一共工作4个月。离职后老板以健身房内部问题以及装修为由拖欠工资至今未发,并且以我没有销售业绩为由扣除一半底薪,本来是2200的底薪,只能拿1100。还说我有一天没有考勤,又把全勤扣了,按他们的计算工资只有1200左右。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吗?他们扣除底薪合法吗?
提问时间: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