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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成立中非货币财产的出资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成立中非货币财产的出资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5人共出资1750万元,其余资金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5人中,甲以专利技术和商标权出资,共计5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出资,共计500万其余3人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董事会无意中发现甲出资的技术和商标权的价值存在严重高估的现象于是请专门机构重新评估,发现只值400万元。于是公司要求甲补足差额,但甲出国在外短期内不会回国,公司即要求乙、丙、丁、戊为甲支付差额,而4人认为自己已将出资缴足而不愿意为甲补足差额问题:试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分析乙、丙、丁、戊4人有无补足差额的义务。
提问时间: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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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剩余四名股东没有代甲不足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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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有什么高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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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不懂能在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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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四个人没有过错,不可能替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这是常识。法律,绝不会背离常识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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