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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开盘,购买是2020年9月。2022年5月31日交房,现在以从2020年1月至3月居家的两

2019年开盘,购买是2020年9月。2022年5月31日交房,现在以从2020年1月至3月居家的两个月,以及今年的3月30日至4月16日半个月疫情为由,交房期改为“可能8月15日前”。疫情2020年1月的那段时间我们要认吗?如果合同是2019年签的那可以认,之后签的也要认这两个月吗?2020年的工程进度已经落下了却未告知后来购房的业主5月底交不了房子,算不算诈欺
提问时间: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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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买卖纠纷,不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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