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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第二十五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第二十五条 公司被收购或上市时,股东才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否则,按公司当下的实际评估价格,由其他股东收回该转让的股权。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公司章程中修改后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想问下该描述能通过北京工商局审核吗?
提问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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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只是关于股权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这样的描述能否通过工商局审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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