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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时任队长在分地时,按照分到靠近沟,渠,坎时,为了便于耕作,也便为作物生长,每户可多分一米地作

2008时任队长在分地时,按照分到靠近沟,渠,坎时,为了便于耕作,也便为作物生长,每户可多分一米地作为补偿,不作为承包地供村民种植,也没加在村民应分土地中(比如应分1亩,实分一亩二,而帐上是1亩)。2015年时征地补偿,地面附属物可按照应分面积补偿,而多出的一米地不予赔偿,而村民种植树木可按实分土地种植,请问这合理吗。
提问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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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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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队里将赔偿款作为公产领取,可以将生产队告上法庭吗,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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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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