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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x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工程款,公司2016年11月支付剩余款25.1万,实际支付10万,2017年11月再支付10万,还剩5.1万,公司要求到浙江工地开票才能支付,这合理吗?

与x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工程款事宜,公司与2016年11月支付剩余款25.1万,事实是当时支付10万,17年11分我受邢兵委托来公司又要10万,还有5.1万我们来要,公司说要我们到浙江的工地去开票才能给我们,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谢谢律师!
提问时间:2024-09-13
律师解答:公司要求到浙江工地开票才能支付剩余款项的做法被认为是合理的。虽然没有合同,但开票通常需要提供承包合同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对于数额较小的款项,可能不需要严格的合同。

补充: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尽管开票要求可能显得不太合理,但公司仍有权要求相关材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建议准备好营业执照、相关的付款凭证及其他可能的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开票并收回款项。同时,考虑与公司进行进一步沟通,明确付款条件和流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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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没有合同也要开票吗?开票需要哪些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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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包合同,数额较小也不需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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