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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原告向被告购买住房,并在第三人见证下,双方鉴合同,原告交现款给被告,被告交付房产证、土地证

2001年原告向被告购买住房,并在第三人见证下,双方鉴合同,原告交现款给被告,被告交付房产证、土地证给原告,未办过户,原告即回*市户口所在,后长期在曰本居住。2018年,原告联系上被告,要求过户,但被告不配合。其日本住址不详,怎么起诉?
提问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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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以其国内住址为居住地址,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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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法院立案后,通过其身份证和公安局户籍调查,己确定其国内住址,也查出被告去年回国一次后,又已出国(常年居住日本)将发传票发国内住址后说查无此人,法院以此为理由,驳回了我的诉讼。我想二次起诉,能公告宣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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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只要国内户籍没有注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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