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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该公司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书内有以下文字:服务有限期内,甲方只要通过乙方提供的相关资金供给方服务成功,视同乙方已成功为甲方完成此项服务,甲方无条件支付乙方约定的融资信息各项服务费用,如甲方迟延支付乙方费用,乙方将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按甲方应支付费用的千分之五每日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支付完毕。我想请问,另外一家贷款公司因收费较低我选择与其合作,但因其为我匹配的贷款产品和原贷款公司一样,原贷款公司以此条例强调我使用了他们提供的贷款渠道(产品),要求我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我是否应该承担此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