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资遣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对员工可以资遣:
1.歇业或转让时;
2.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
4.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而原有员工无法适应时;
5.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条 员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资遣费。若自接到资遣通知30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按辞退处理,不再发放资遣费。
第三条 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为:
1.在职期间曾受惩处者;
2.工作绩效不如他人者;
3.本公司工龄少于他人者;
4.职务等级低于他人者。
第四条 资遣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效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发放1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2.有效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足3年的,发放3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3.有效工作时间3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半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凡本公司资遣人员再遇公司招聘时,可考虑优先录用,本公司工龄可连续计算;若再遇资遣时,只按续任时间长短来发放资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