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通讯费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基地通讯费用的管理,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地今后不再支付移动电话、寻呼机和住宅电话的购机费、初装费、通话费、服务费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取消原有住宅电话费用补贴。
第三条 原有的公配寻呼机使用权归使用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公配寻呼机的个人调离基地时,必须将寻呼机交还基地。
第四条 根据各管理岗位的实际需求,给予不同标准的移动电话通讯费补贴。
管理岗位类别 |
补贴标准(元/月) |
总经理正职、党委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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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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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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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理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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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正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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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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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享有通讯费补贴者,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否则将取消其通讯费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享有通讯费补贴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于变动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补贴或取消补贴。
第七条 基地计划财务部依据基地管理人员聘免文件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八条 同时兼有多个职位或岗位可享有通讯费补贴的,按其中最高的标准领取,不得重复享有。
第九条 离岗退养和保留待遇的管理人员,因其已不在管理岗位,不给予通讯费补贴。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其他特殊岗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补贴标准,并上交书面申请。由基地综合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会签后报基地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领取通讯费补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