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企业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除会计准则和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二条 由财务部成本室处理本企业的成本会计事务。
第三条 本企业成本计算采用分步成本制,每月底计算成本一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是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有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第五条 本企业各类成本或费用,依权责基础制入账。
第六条 成本单位应视实际需要设置各种辅助账,包括原材料明细分类账、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制成品明细分类账、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只须受总分类账各统制账户的统制。
第七条 一律将本企业产品数量与成本金额计算至小数点以后二位为止,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八条 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损坏部分,应依其性质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1.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损坏,其损坏部分成本,由完好产品负担。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损坏,其所耗用成本,一概以非常损失处理。
第二章 材料
第九条 材料的请购、订购、领用、保管、退料、盘盈(亏)及废料等的处理,依照本企业材料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成本室依请购单、收料单及进货发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并将数量及金额分别记录于“材料明细分类账”。
第十一条 各部门领用材料时,应填发“领用单”,注明领料部门、品名、规格、用途,并经主管签章后,方得向仓库领料。仓库根据领用单发料,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
第十二条 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领料部门存查,第二联仓库留存,第三联送交成本室。成本根据领用单统计汇编“材料领用汇总表”,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在制品--直接材料”、“制造费用--间接材料”;贷:“原材料”,并据以登录于“材料明细分类账”各账户的发生数量栏。
第十三条 材料领用的计价方法,按账面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
(上月底结存总价+本月份进料总价)/(上月底结存数量+本月进料数量)=本月份单价
第十四条 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分为:
1.直接材料:凡直接供给产品制造所需,而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料。
2.间接材料:凡间接用于产品制造,但并未形成产品本质;或虽形成产品本质,但所占成本比例很小,或不便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材料。
第十五条 采用不定期盘点办法对材料进行盘点,由成本室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盘点时应填制“盘点单”三联,第一联仓储室留存,第二联成本室留存,第三联置于材料存放处所。成本室应于盘点后15日内,编制“材料差异报告表”三联,第一联送仓储室,第二联成本室留存,第三联为编制传票的凭证,并记人材料明细分类账。
第十六条 材料盘损应由仓储室出具报告,说明短少原因,并由上级主管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材料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材料统领科目,平时数额可不相等。但于月底,成本室应与会计室对账核实后,方能开始计算材料的单位成本。
第三章 人工
第十八条 人工是指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而支付的一切报酬。管理及市场部门的人员薪金,属管理及销售费用,不在人工范围内。
第十九条 计人产品成本的人工可分为:
1.直接人工:凡从事直接生产的员工报酬,能直接计人各产品的成本之内者,都属于直接人工。
2.间接人工:从事行政、研究等工作,和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报酬,及不能或不便直接计人产品成本者,都属于间接人工。
第二十条 总务室应设置“出勤卡”,每人每月一张,由人事室管理统计,据以编制薪金表二份。一份送成本室,一份由领款人签单存于人事室。并于第二年元月30日编好扣缴凭单后送会计室。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员工均应于到职前,填妥“扶养亲属表”,由人事室收存,作为扣缴薪金所得税依据。于每次付薪时依法扣缴所得税,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成本室根据薪金表,计算各生产部门及服务部门的直接人工及间接人工成本,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在制品--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间接人工”,贷“应付费用”。并登“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及“应付费用明细账”。
第四章 制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制造费用是指生产过程中,除直接原料、直接人工外,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间接材料、间接人工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计算产品成本,制造费用应分为直接费用与分摊费用。凡总部及技术部门的制造费用,一概按特定的分摊基础及方法,将其分摊于各生产中心发生的费用,。各生产中心摊列的费用,称为分摊费用。凡生产部门本身直接发生的费用,称为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制造费用发生时,应详加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及用途,并分别归纳于应负担部门。凡能确定其归属部门时,应于传票中注明其成本中心;凡属共同性的费用时,应按合理的分摊基础,分摊至各产品中。
第二十六条 凡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成本,属不合理的费用,成本室应予合理分摊,计算该月份应分摊的金额,并列入制造费用项下。其传票分录为借“xx费用”,贷“预估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 费用分摊的基础按下列方式办理:
1.服务部门费用以下列为基础摊入各成本中心:
(l)供电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电量分摊。
(2)给水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用水量分摊。
(3)供汽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用蒸汽量分摊。
(4)原动力费用:按各成本中心的机器使用空气压量分摊。
2.总务部门及其他辅助部门之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员工人数分摊。
第二十八条 每月底,成本室应根据“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编制“制造费用汇总表”及“制造费用分摊表”。按显示各服务部门制造费用摊入各成本中心的内容与确实数字。其传票分录为:借“在制品”,贷“制造费用”,并登入“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表”。
第二十九条 前项分摊基础方法,应视情况变化修正。
第五章 成本计算与记账上报
第三十条 生产部门应于次月3日前,递交生产月报表。生产月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成本室。
第三十一条 成本室根据全组报表,编制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的收发存明细表。
第三十二条 成本室根据“耗用直接材料明细表”、“制造费用”及“直接人工汇总分摊表”计算制成品及在制品的单位成本及总成本,并编制“成本计算表”。
第三十三条 成本室再根据会计室编制的“销货明细表”编制“产品规格损益表”。
第三十四条 成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产品单位成本=(上月底结存总金额+本月生产总金额)/(上月底结存量+本月总生产量)
第三十五条 成本室根据成本计算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产成品”,贷“在制品”。并登录于“在制品明细分类账”及“制成品明细分类账”。
第三十六条 成本室根据“收发存明细表”核对发票后,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销售成本”、“制造费用”,贷“产成品”。
第三十七条 成本室于每月结算完成后,应将其有关成本报表汇总送会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