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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成本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系依本企业会计处理准则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的产品对象为本企业的主导产品电解式电容器。
  第三条 成本是指制造产品所需提供的原物料、劳务及其他开支,即在产品制造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第四条 本企业产品成本包括下列各项:
  1.直接材料;
  2.物料;
  3.直接人工;
  4.制造费用。
  第五条 本企业采取分批成本计算方式,来计算产品的成本。
  第六条 本企业成本计算以产品为中心。
  第七条 成本结算期间以每月计算一次为原则。
  第八条 计算成本金额以元为准,但单位成本以小数点以后二位为准。
  第九条 本企业产品的计算均以PC(个)为单位。
  第十条 生产部门应每日将原材料领用报表、生产报表报送会计部门,人事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各部门清点后的薪金资料报送会计部门作为计算成本依据。
  第十一条 成本会计的计算应按产品分类作出单位成本的分析,以供各部门作为生产管理或决策参考,如有超量耗用原材料,人工或费用发生重大差异时,应查明原因,提出报告。

  第二章 材料成本的处理
  第十二条 计人成本的材料包括:
  1.直接材料:下列各项分别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
  (l)铝箔;
  (2)铝端子;
  (3)牛皮纸;
  (4)衬垫;
  (5)铝壳;
  (6)塑胶管。
  2.物料:下列各项分别计入各产品成本。
  (l)电解液;
  (2)脱脂剂。
  3.间接材料:下列各项设备维修材料按制造费用分别摊入各月产品成本内。
  (1)机械修理用料;
  (2)金属五金材料;
  (3)工具类;
  (4)电器材料。
  第十三条 材料成本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其新购进材料价格除其货款外,其他附加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等)均应计入材料成本。
  1.材料领用及退回均应填具领、退料单办理进退料手续。
  2.领、退料凭证应依规定填写并经有关主管核准。
  3.发料人员应将领料、退料或发货单据加以连续编号,于次日送交会计人员登入存货账。
  第十四条 仓库部门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的收发存月报表按材料、产品分类报送会计部门核对。

  第三章 人工成本的处理
  第十五条 人工成本为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助、劳动保险支付等。
  第十六条 人工成本依照人事部门每月编制的人工或间接人工。
  1.直接人工,是指生产部门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维护及现场主管人员的劳动报酬,其人工成本依其重点产品分摊率分别摊入该产品内。
  2.间接人工,是指服务部门员工报酬及主管级人员的薪金,分别计入产品成本以作为制造费用一部分。
  第十七条 会计部门依据“薪金发放表”编制转账传票登账。

  第四章 制造费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制造费用发生时应按其性质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记入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而各项费用于每月终了结总后编制“费用汇总比较表”。
  第十九条 每月服务部门的费用除记入“费用汇总比较表”外,并依“人工费用分摊基准表”分摊计算。

  第五章 成本计算
  第二十条 成本计算分为:
  1.原材料成本计算;
  2.直接人工成本计算;
  3.制造费用成本计算。
  第二十一条 成本计算依据的资料为:
  1.生产月报表;
  2.薪金发放表;
  3.原材料收发存月报表;
  4.费用汇总比较表。

  第六章 成品生产成本计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电解式电容器的成本计算采用分批实际成本计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由生产管理部门设定各成品的材料标准耗损率、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分摊率和现有机台、人员配备标准产量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根据生产管理部门设定的标准产量制订出整个企业的标准材料成本,标准直接人工与标准制造费用,并按生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损耗率、分摊率以产品标准成本表分别设定出各产品的单位标准生产成本。
  第二十五条 每年视原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实际变动状况予以修正产品标准成本表。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每月根据实际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的资料编制“费用汇总比较表”,汇总统计当月发生的制造成本,并按“基准单位成本分摊计算表”分摊计算各月的基准单位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并依据生产管理部门合理仓库管理人员编制的“原材料收发存月报表”的资料核对会计库存账并统计当月各类材料耗用金额,也以“基准单位成本分摊计算表”分摊计算各月基准单位材料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最后将该月依“基准单位成本分摊计算表”计算得出的基准单位材料、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成本记人“产品别生产成本计算表”各基准单位成本栏内,并经“材料耗用分摊基准表”及“人工费用分摊基准表”设定,各规格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视材料的分摊率分别记人成本计算分摊率栏内,并以此计算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单位成本,且会计为实际制造单位成本。

  第七章 统制账户及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成本账户与普通账户采用合一总账制,在总账中设统制科目,控制成本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九条 各总账上的科目,其月底余额应与各该有关成本明细账余额的总和相符合。
  第三十条 成本会计报告的内容与普通会计报告内容相互联系者,应互相核查,其编制应以会计簿记的记录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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