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案管理办法(二)
目的
第一条 为集中员工的智慧与经验,鼓励员工提出更多的有利于公司生产改善、业务发展的建议,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扩大公司经营、激励同仁士气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
第二条 提案内容包括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等。
1.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2.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
3.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必胜替代品原料,节约能源等
4.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5.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
6.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
第三条 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范围,为不适当的,不予受理:
1.攻击团体或个人的;
2.诉苦或要求发送待遇的;
3.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的;
4.与专利法抵触的。
提案
第四条 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必要时可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投入提案箱。每周开箱一次。
审查
第五条 审查组织
1.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
2.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
第六条 审查程序
1.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方可汇报“提案审查委员会”(公司各部门提案均送委员会);
2.“提案审查委员会”每月视需要,召开1~2次委员会会议审查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并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七条 审查准则
1.提案审查项目及配合:
(1)动机20%;
(2)创造性15%
(3)可行性25%
(4)回收期投资30%
(5)应用范围10%。
2.成果审查项目及配合
(1)动机15%;
(2)创造性20%;
(3)努力程度15%;
(4)投资收回期25%;
(5)同效益25%。
处理
第八条 审议采用的提案,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予以列管及实施成效检查。
第九条 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
第十条 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的,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
第十一条 成果检查
1.实施的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执行,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呈直接主管核定后,转呈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三个朋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典型示范呈提案审查委员会。
2.“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详作审查核定。
奖励
第十二条 提案奖励:改善提案由“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
第十三条 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发送成果评分表,可核发5000~10000元的奖金。
第十四条 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成果显著、绩效卓越者,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报请核发20000~100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 团体特别奖:以科为单位,6个月内,每人平均被采用四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特别奖。
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
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
第三名:锦旗及奖金2000元。
附则
第十六条 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相关权益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