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第三条 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第四条 凡新进人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第五条 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第六条 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内飞扬。
第七条 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第八条 饮水必须清洁。
第九条 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第十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一条 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第十二条 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之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适当方法减少此项有害物的产生。
(2)使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的散发。
(3)于发生此项有害物的最近处,按其性质分别作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等处置。
第十三条 凡处理有毒物或高热物体的工作或从事于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须着用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制备。从事于前项工作人员,对于本公司设备的防护服装或器具,必须善用。
第十四条 各工作场所的采光,应依下列的规定:
(1)各工作部门须有充分的光线。
(2)光线须有适宜的分布。
(3)须防止光线的眩耀及闪动。
第十五条 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第十六条 凡阶梯、升降机上下处及机械危险部分,均须有适度的光线。
第十七条 各工作场所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温度之调整以暖气冷气或通风等方法行之。
第十八条 各工作场所应充分使空气流通。
第十九条 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 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甲种急救药品设备并存放于小箱或小橱内,置于明显之处以防污染而便利取用。每月必须检查一次,其内容物有缺时应随时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