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好内部核算基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释义及目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结算价格,是公司内部下属责任中心之间由于内部经济往来而通过财务部门(内部银行)进行结算所需选用的一种价格标准。
第三条 运用内部结算价格,在于划清各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以实际成本与内部结算价格之间的差异衡量工作业绩。
第三章 内部结算价格体系
第四条 内部结算价格体系包括:
1.各类物资;
2.材料;
3.产品;
4.半成品;
5.零部件;
6.燃动费;
7.内部加工;
8.服务劳务费用。
第四章 内部结算价格制定方法
第五条 历史类比定价法。
一般参照历年实际成本制定计划年度的内部结算价格。可以历史最好指标定价或时间序列统计分析。当影响因素变化不大时,可以直接以上年度实际成本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材料结算价=上年采购成本(市场平均进价+一次运杂费)
产成品(劳务)结算价=上年半成品(劳务)实际成本
第六条 横向类比定价法
一般以同期同类先进公司的实际成本数据,作为本公司的内部结算价格,便于引进竞争赶超机制。
第七条 计划成本定价法。
主要根据各种消耗定额,费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计划价格等因素,测算出内部结算价格。其中,采用成本计算法,根据各种消耗定额,费用预算等成本组成,采用一定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出来;采用因素测算法,根据各项增收节支措施,分析其经济效果,据以调整出计划成本。一般地:材料内部结算价=计划采购成本半成品(劳务)结算价=原材料消耗额定额,工时定额+一定间接费用(如5%~10%附加费)
第八条 计划成本加成定价法。
以产品的计划成本为基础,按照生产工序各环节的平均内部利润加成作为内部结算价。一般地:内部结算价=计划成本×(1+内部利润率)
第九条 目标成本定价法。
公司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相应以目标成本作为内部结算价。目标成本一般根据公司目标利润,定额等因素确定。内部结算价=消耗定额或参考同类产品平均成本+目标利润
第十条 内部转移价格法。
为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使公司整体利益最优化,可使用内部价格转移调节关联公司间的收支状况,因而强制地制定内部转移价格。
第十一条 协商定价法。
以公司不同责任单位双方或多方(或在公司总部主持下),确定一个各方均有利的结算价格,反映出各方利益得到平衡或弥补。
第十二条 倒推(倒逼)成本法。
一反过去从前向后逐道工序核定成本的传统做法,改为倒推方法,即从产品在市场上可被承认能接受的价格开始,一个工序一个工序剖析其潜在效益,从后向前核定,直到原材料采购。目标成本=该产品的市价-目标利润-总厂(总部)应摊的管理费
各单位成本确定类型:
1.对本来盈利品种,依据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确定盈利额更高的成本指标。
2.对亏损的品种,依据本公司历史最好水平和当时市场能承受的产品售价,确定保本或有盈利的成本指标。
3.对各项指标比较先进,而由于市场疲软导致亏损且经过努力难以盈利的品种,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后停产整顿。
第五章 内部结算价格制定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结算价格一般均低于相应的社会实际价格。
第十四条 对公司有积极意义的允许亏损,内部结算价格可以高于实际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结算价格体系,不宜随意或经常变动,应保持相对稳定。当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较大时,如市场大范围价格波动,使用新技术,设备,工艺,新颁消耗定额标准,则需及时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各类内部结算价格编印成册,形成《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手册》,可下发下属单位内部结算使用。
第十七条 内部价格一般由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制定,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