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是否构成诈骗,报案所需证据及程序?
是否构成诈骗,报案所需证据及程序? 控告书
我叫cpf,现就陈跃峰、雷建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入股为名诈骗我6万元资金的事实作如下汇报:
2009年4月,我应朋友谢知之邀从广东回到长沙,和其合作进行寿险业务的市场拓展,我作营销顾问支持。当时获得信息是这样的:
谢知在一家名叫“长沙宏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保险)负责寿险团队组建和区域市场拓展业务。该公司实际为长沙四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保险)的执照。据称由陈跃峰出面、和雷建国等人合买了四海保险的《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准备更名为长沙宏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故当时对外宣称为“宏升保险代理公司”,租了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12号银海大厦1608室作办公场地开展业务。由雷建国任董事长、负责财务和内勤,陈跃峰任执行董事,负责全面事务,谢知被他们许诺为股东,负责寿险营销。因为四海保险的《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很快要到期,他们内部规定由雷建国、陈跃峰负责到湖南保监局办理许可证的续期换证手续,由谢知负责寿险业务团队组建和区域市场拓展,各自分工互不干涉。
我于2009年4月到长沙后,我主要和谢知单独合作,协助其发展团队,提供营销策略支持,因为他们说当时不允许做业务,从4月到5月一直在等待《许可证》的发放。其间即未办理任何入职手续也未单独和陈跃峰、雷建国洽谈入股之事。直到2009年5月20日晚,陈跃峰主动约我谈话,说《许可证》的事已经要办好了,公司很快可以对外营业,要求我以现金10万元入股,第二天先交6万元人民币(余款等公司拿到许可证后补齐),汇入雷建国帐上,就可以成为股东。
我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我妹妹“陈珊辉”招行帐号将陆万元人民币汇入雷建国工行私人帐号,雷于5月21日开了收据(见附件一)。
谁知在我交钱5天后即2009年5月26日湖南保监局即发布批复“关于不予换发长沙四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批复”(见附件二,同时网上也可以查到)。而这些情况直到2009年6月下旬,我和谢知到湖南保监局了解情况才知道,同时保监局相关人员早就提示或告知雷建国、陈跃峰不能换《许可证》,而陈、雷一直隐瞒真相,从未说明过。保监局不予换证的批复我也是在网上看到才知晓,其间5月26日,开所谓股东会陈、雷均未提及不能换证之事,还在计划做即将营业的工作安排,也就是说雷、陈作为直接换证经办人,在要我入股前从未明确告知过不能换证的真相。在知道真相前谢知曾多次提出要去保监局了解情况,都被陈跃峰拒绝,称要股东开会同意。
实际结果是在我投入资金5天后,保监局即公布了不换证的回复。在明确换证不成功之后,我多次要求雷、陈算清账目退钱给我,均以钱已花完,外面欠帐收不回来为由拒绝退款,直到2010年2月他们把原办公室银海大厦1608室的所有东西搬走,人去楼空从未通知过我,由此推断,陈跃峰、雷建国在2009年5月明知续期换证没希望的情况下,为分担他们的损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窜谋起来骗我交钱入股,然后卷款逃匿,现特请报案,请公安机关查明真相,抓捕归案,为我挽回损失。
报案人:cpf
身份证号码:432302197607015114
附件一:汇款及收款凭证
附件二:保监局批复网络稿
附件三:陈跃峰、雷建国身份证复印件
2010年3月15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pfei0……(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0-03-16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