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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强制划拨的有关问题

社会抚养费强制划拨的有关问题 我们是娄底涟源市人,双农业户口家庭。我在5月4日左右去银行取款时发现我卡内少了3500元(广东东莞卡),经在银行查询,是于4月24日法院划拨了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4月24日我还在涟源本地),多方打听未果,后来5月7日收到下发的行政裁定书,之前一直不知。裁定书中:依当年度标准须征收社会抚养费4400元,承担本案立案费50元,裁定如下:划拨在银行存款9000元到法院帐号(以实际划拨金额为准)。我们于2003年违法生育了第三胎男孩,前两个是女孩均办理了准生证,2004年征收了社会抚养费3000元,有当时财政票据,当年度标准4400元,因为当时都是这样处理的,我们也未要求办理结案手续。后来2007年下达了一个补征收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因为不是本人签收,加上一直认为已经了结了此事,所以也未去缴纳。中间一直也未有人来告知需缴纳剩余费用。直到5月7日才知此事,后来在镇计育办查询,当年所缴纳的3000元,计育办相关文件无反映。
   请问:法院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先强制划拨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此裁定是否适当?金额是否适当,实际划拨额远远超出应补缴的社会抚养费,裁定额就更加超出?在合法、适当或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况,我们应该怎样做,最好具体一点。
   谢谢!初次咨询!急切希望得到各位的专业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ang-y……(湖南-娄底)
提问时间:2012-05-1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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