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纠纷
劳动仲裁纠纷 我和我的同事于2008年9月共同辞职,原因是原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后协商不成我们一起将其告到劳动仲裁,以下是我们上诉书,明天就要开庭了,请各位高人给我们指点一下,开庭时应注意什么?还有这个老板很张狂,据说还要反告我们,难道不给员工上保险,合法吗?
还有2008年7月份他让我们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的工资和实际不符,合同的工资是800元(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是820元),而我的实际工资是1600元,但当时迫于在这公司还要工作就签了,可是此合同并没有给我,而当时也没有该本公司的章。请问此合同有效吗?保险是一直都没给上过!
在证据方面我们应该怎么准备?
1、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06年7月至2008年9月止共计27个月的五险一金的费用交费保险基数为1600元,共计人民币18921.6元(工资为1600元/月);
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6000元(工资为1600元/月)。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原告于2006年7月与天津赢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9月,原告与被告就此问题再次协商未果并同时发现被告也未给原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意外保险及公积金),遂原告提出辞职。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被告无视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原告失业在家,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因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原告上保险,所以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因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横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关系赔偿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2008年1月1日后的劳动关系赔偿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ky_li(天津-南开区)
提问时间:2008-11-17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