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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追讨案件

行政赔偿追讨案件 本人在2006年年底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与一间店铺发生贸易往来,该店是租用村委会场地开店,并领有[个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证;银行支票],当时我拿复印件去中山市工商局查询,该局口头回复该营业执照是真实,我才与其发生贸易往来。但后来该店业主开空头支票诈骗我的货物,我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并已刑事立案。2008年我在公安局获悉:该店业主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时是使用假身份证,公安局出具证明给我。我认为发证机关"中山市工商局"对我的损失有不可推御责任,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被告中山市工商局赔偿我部份经济损失。经过了一审、二审,因我生活拮据,无请律师,中山市两级法院审判不公,包庇被告,坚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驳回我的诉讼。我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该院同样以中山市中院的理由驳回我的再审申请。第4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第2期公报有与本案相同案例,我应怎样去维权呢?我的电话13138277061,邮箱1426279024@qq.com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伺先生(广东)
提问时间:2012-05-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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