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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事业单位(在编医务人员),6个月前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未达成一致

本人事业单位(在编医务人员),6个月前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未达成一致 本人事业单位(在编医务人员),6个月前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未达成一致,遂接着上班至今,再次辞职,单位以未交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辞职。本人在职期间仅仅参加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此培训为国家出资。目前单位要求赔偿培训期间所有工资待遇及未履行服务期的违约金。请问单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
提问时间:2016-12-01 14:16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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