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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深圳的公司在08年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3次仍然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有没有违法?

深圳的公司在08年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3次仍然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有没有违法? 各位律师朋友好,请问:
1、深圳的公司在08年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3次仍然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且第3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时不再续签,可否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或者说是违法中止合同?当然前提是员工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如果上面第1点不认为公司违法,那公司是否需要在合同到期前30日前通知不再续约?

3、深圳市有没有对此专门的法律规定?

4、劳动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 
a、“劳动者提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如果员工口头起初,公司口头拒绝或者拖延,谁负责举证?
b、“同意续订”是否意味着公司应该主动提出要签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因为后面的规定是“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如果深圳没有对此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解释,那么就应当认定公司违反了劳动法 第14条,对不对?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落叶知春(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2-05-05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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