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大丰市城管局,剥夺公民劳动权利你凭什么???
大丰市城管局,剥夺公民劳动权利你凭什么??? 公民的劳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007年7月25日,大丰市城管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市容协管员,其中女性5名,年龄为18至45周岁,退伍军人、失业职工优先,报名地点设在大丰市劳动大厦一楼人力资源市场。
当事人按照招聘的程序报名,复习备考,8月5日参加笔试,随后又通过了盐城市城管局派员主考的面试,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优异。最后,还经过了体检和政审的程序。(注:当事人系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依据招聘公告应当优先录用。)
但是,大丰市城管局最终还是没有录用当事人!!请问:大丰市城管局,剥夺公民劳动权利你凭什么?你究竟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不予录用当事人??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大丰人(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2-05-05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