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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什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什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律师您好,我深圳在一家公司上班已有3年《新旧公司相加的时间》,因为去年2011年9月份我们部门独立出来注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因为新成立的公司在原来的公司里面经营,所以工作地点和岗位也未发生改变。但是新公司与原来的公司注册的地址完全不一样。像这种情况算不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呢?原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原来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吗?现在新公司给我们空白的合同签,在进厂日期那一项叫我们填写,原来公司的入厂日期,在待遇填写这一项与我实际待遇不同,实际待遇为底薪1750元22天八小时,而新公司要求必须填写为底薪1500元22天八小时,请问新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可以拒签吗?如果因为拒签而被解除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新公司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吗?补偿金年限的计算是不是在旧公司和新公司上班的时间相加呢?目前我手里有这些资料,新旧公司的工牌,旧公司的劳动合同,和两家公司发少许工资单,在新公司上班的考勤时间表。如果我申请仲裁得到的支持率大概是多少呢请律师您能以专业的角度帮我分析一下我该什么处理这件事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严某某(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2-05-01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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