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住房合同的问题
你好,此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的规定,违约金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自有约定。那么,从您所述情况来看,雇佣合同实际是劳动合同。而如果劳动者(大学生)违反劳动期限的约定,要承担的装修费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故此约定是无效的。
但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依然是有效的。
另,建议1、用人单位采取如下方式解决此问题:即乙方按现价购买住房,此房可自有买卖。但在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十年之后,甲方将XX元奖励给老职工(乙方)。其中奖励既是“装修费”的价款。
2、用人单位和往届大学生最好签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所以,不如最初就签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的好处是:一、劳动者有归属感;二、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是“铁饭碗”,要是劳动者有重大过错的,依然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建议供参考。如需法律援助或聘请法律顾问,可来电或来所详谈。
在自愿的前提下有效
如果你同意,可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