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警的赔偿问题
交警的赔偿问题 本人在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上,突然撞上了不明物体。导致我所行驶的机动车,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下车后发现原来是公交站台。交通标线的直行车道线右边线划在了公交站台的中间,且公交站台的接触面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就是说,在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延正常车道行驶。撞上公交站台的机率很大。事故发生后,周边群众告知类似我这样的事故已经发生了十多起。就在等待交警来处理的大约20分钟左右,又有一辆机动车,毫无防备的延着正常车道线行驶撞上了公交站台。
交警后来给我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写明了事故发生时我的受伤有车辆受损情况。并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了描述,原文如下“事故发生地路段交通事故车辆与公交站台接触处所设站台无标志和安全设施,标线与站台连接处无引导标线”。并在现场说“我所行驶的路段未经过交警部门的验收,所以不规交警部门管”。后经过我到信访的投诉,信访把事故的赔偿责任交给了事故所在的交警中队处理。经调查,该路段的公交站台属于公交公司,但标志标线的维护属于交警中队的所辖的秩序处。后处理事故的该交警和他们领导汇报后,要求撤销对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要求启用一般程序进行立案调整。我答复拒绝撤销认定书的说法,我本人对交警出具的认定书所记录的事实没有疑意。现在因为确定了交通标志标线属于交警自己负责,也就是他们自己的责任,就要撤销我表示反对。但我可以配合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说明了是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问题。现在启动了一般程序,结果还在等待他们通知。但我想交警未必会自己打自己的耳光。说全部责任在于交警。而事实就是交通标线划的不规范,引导车辆笔直的开上公交站台。且公交站的的交通警示标志也没有维护到位。对于这样的案件,交警未经当事人同意,撤销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交警的责任,交警是否可以自己判自己?类似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请律师直接上诉到人民法院?
车辆受损情况:预估3~5万 (车辆还停在修理厂)
人员受伤情况:脚部骨折,在家休养已3个半月。
附: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zarro……(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04-27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