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台湾润亨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东纶织造有限公司合资纠纷案
台湾润亨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东纶织造有限公司合资纠纷案 1992年9月,台湾润亨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东纶织造有限公司在福建订立了一份《投资合伙契约书》,决定共同投资16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新的织布厂,其中润亨公司占42%,主要出资为机器设备及现金,东纶公司占58%,主要出资为土地、厂房和现金,契约书约定由东纶公司负责建厂工程,此外还对新企业的职位安排等事宜作了规定。双方签订契约书后即着手于建立新厂,未向有关部门报送审批,后在投资过程中发生争议,1994年5月润亨公司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有关损失,并提出退伙。
问:(1)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伙契约书》法律性质如何?法律效力如何?(2)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建立的工厂法律地位如何?(3)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oda71……(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4-24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