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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判决书,官劳人仲字【2016】第261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判决书,官劳人仲字【2016】第261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判决书,官劳人仲字【2016】第261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本人在被申请人公司(云南吉福搬家有限公司)处上班,工作为该公司的搬家员工,该公司未和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本人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至今拖欠本人7月份工资。该仲裁院判决书月工资以2016年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为标底,低于该判决书上被申请人公司认可的月工资,低于同行业工种工资标准。本人上班天数22天,但该判决书上为16天,其中被扣除6天休息日。以上都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公司为特殊服务行业,无固定劳动时间,公司员工共6人,公司规定没有休息日,公司没有考勤,工资表等书面记录,没有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因为,该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失职,致使本人维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损失。该判决书2016年10月26日出具,11月1日本人拿到。11月1日,2日本人多次与该仲裁院相关人员沟通反映未果,后到相关上级部门反映也未有结果。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现向您咨询,请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6-11-0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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