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教有关劳动纠纷的问题!急!!!谢谢!!!
请教有关劳动纠纷的问题!急!!!谢谢!!! 2009年12月,我们几个人跟私人老板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工作3个月内用人单位都拖欠工资,因为这个理由,所以我们口头向老板申请辞职,当时老板也口头应承了,我们几个也没有写辞职申请书,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
一个月后,我们拿到一部分工资,但是还压了一个月的工资,加班费和试用期的报酬根本就不给,给我们的工资单上注明了工资计算截止日期。因为合同方面注明,劳动者向用人方辞职,需要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方。想到劳动局申诉,但我们没有辞职申请书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据,只有工资单上标明的辞职日期。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这张工资单是否能够证明我们当时已经和用人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证明,我们还能继续向劳动局申诉拿回自己的权益吗?这样算是用人方违约还是我们也违约了?如果是用人方先违约,那这张合同还有没有效?如果我们也违约了,那需不需要赔偿用人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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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843167……(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3-03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