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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因商场设计不当导致我公司员工致死

因商场设计不当导致我公司员工致死 我公司保洁员李XX(女性,约48岁,右手手指处有残疾)在二楼扶梯平台擦拭不锈钢护栏(正常保洁工作,无攀爬行为),当擦拭到下行扶梯护栏横档时,左脚踏在电梯护栏下方横档(离地面高约20cm)时,左手在电梯横档上擦拭。此时,该员工的身体有稍稍倾斜,接触到下行电梯的手扶皮带,导致身体受皮带往下运行的作用,失去平衡,并被运动中皮带牵引致整个身体悬空,使人体随下行电梯向下运行,最终导致该员工从二楼摔至一楼,头部着地,造成人身伤害意外事故发生,并最终致其死亡。

目前,商场方为了推卸责任,提出人行扶梯经检测(事故发生后商场方自行找人检测),电梯扶手高度为90cm,符合国家规定的90~110cm标准。
商场方以我方安全制度不完善为由,认为我方负有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商场方在事故发生后,在出事的平台处,补贴了“禁止攀爬”的警示告示,出事前没有。

我方认为
1.电梯扶手高度过低,人体接触后易发生隐患。身体稍倾就可接触到电梯皮带,是否电梯设计不合理。接触到皮带就能把人往下带,是否电梯速度过快,又或是手扶梯皮带材质导致摩擦力过大。
2.电梯扶手运行两端,应该加装不锈钢护栏等安全防范设施,避免人体接触。
3.和商场方合同上未标注不可使用残疾员工。
4.我方确实未与伤亡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商保险和意外险。

请问责任应如何分清呢?赔偿比例应该为多少?
另外,死者家属想看事故时监控录像,如看后把商场方和我方同时列为被告,向我方索赔工伤赔偿,向商场方索赔设备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对我方是否有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ther……(江苏-扬州)
提问时间:2012-04-23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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