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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时效

双倍工资时效 2011年2月携国泰君安某营业部客户经理招聘广告、证件应聘入职,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资2000元,未签劳动合同。2011年4月1日,单位要求签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2011年7月单位要求去北京各地铁口作客户招揽宣传,2011年7月6日,2011年7月29日各发工资1760元,其他时间均未发工资。2012年2月23日向海定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与国泰君安北京分公司仲裁,(因未查询到营业部企业信息),后2012年3月29日受理,2012年4月5日证据交换时,看到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其约定期限为20110511-20111110,2012年4月10日开庭时,分公司提交某营业部企业信息。2012年4月12日撤回仲裁申请,2012年4月13日向西城劳动仲裁委提起与国泰君安某营业部仲裁。2012年4月20日西城受理。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ybsll(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2-04-22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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