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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还属于职位侵占吗?
写借条还属于职位侵占吗? 2008年5月8日,我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我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53850的宝马7281AL的轿车以225000元的价格出让,扣除车辆维修费用40128元,我公司实际可得车辆出让款为184872元。
在该决议作出后,我公司指派时任公司司机的***负责该车辆的出让、过户及价款收取工作。***在转让车辆以后,到现在仍刻意隐瞒车辆受让单位的真实信息;仅向公司上缴了40000元,将剩余144872元非法占为己有,虽然公司数次催款,***仍拒绝上交剩余车款。
之后,***仅于2010年4月27日向我公司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0年9月30日归还全部非法占有的款项。但该借条实为***为拒不返还车款而拖延时间的手段而已,时至今日,王小峰依旧未归还该笔车辆转让价款。
现在我公司可以已职位侵占起诉司机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futian(浙江)
提问时间:2012-04-17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