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我方、受伤方如何划分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你的情况看,首先是你方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监护人是必然要承担责任的。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另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