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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赔偿

劳动赔偿 你好,本人想咨询律师两个关于劳动赔偿的问题
本人于2012年4月2日想在职单位提交离职申请并已经审批同意本人马上离开公司,其实按照公司的规定合同期间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也就是说我4月2日申请离职,应该要4月30日才能离开公司,如果我4月2日当日离开公司应该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赔偿金)
1.当时我已经同意支付费用离开公司,但是公司不能在短时间内提供离职证明。要4月30日才能提供给我,这样我觉得不合理,因为我选择马上离开公司就是要跟公司断了劳动关系,去别的新公司工作,但是现在迟迟不肯给证明我令到我不能入职新公司让我损失了一份新工作。然后本人觉得不合理,于2012年4月16日14:00致电给公司让人事部的人马上给我开一个离职证明,之后在本人三番追问下才愿意让我明天(4月17日)回公司交1967元的赔偿金(赔偿4月2-4月30这段时间)就愿意给回所以的离职证明我!,请问公司一直拖延我的离职证明让我丢失别的新工作,这样合理吗?
2.就是关于1967元的赔偿金。本人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2110元。由于我没有提前30天通知离职需要我按比例赔偿给公司一个月的工资,问题就出现了,我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4月6日完结。也就是说4月7-4月30之间我和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合约,但是现在公司计算我这段没有合约的期间也要计算在赔偿时间内,就算要赔偿的我认为只是从我4月2-4月6日这段时间内计算,这样合理吗?请能尽快答复我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essya……(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4-16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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