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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帮我写申诉状?

谁帮我写申诉状? 诉北票法院草率、有关人员办人情案

自诉人齐连志指控被告人刘宝祥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向北票法院提起控诉。北票法院受理后。在诉讼的过程中,经调解,自诉人齐连志于2009年11月17日向北票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经北票法院批准。此案存在以下问题:        
一、北票法院审判员胡宪峰办人情案。两个不在其归属地的案件,都由其一个人审理。
二、自诉人与原告人斗殴即时报案,在当地派出所立案调查期间,自诉人自行到法院起委托书,(有证明材料)。北票法院在没有查明基本情况,没有公安机关卷宗,私自为对方出具委托书。并且直接要求鉴定机构为自诉人进行轻伤鉴定。
三、自诉人的轻伤鉴定是单方面去的,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但是北票法院却草率办理批捕抓人。使被告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四、此案涉及金额巨大。自诉人的医药费为2000多元,但是却胁迫被告人现金5万元,价值2万余元的物资,另外还有一处正在诉讼中的价值13.5万元的一个院子。给被告及其家人造成沉重的经济及精神上的负担。
五、被告及其家属,无法理解自诉人的最初伤口长3.5厘米,最后是怎么变成7厘米的。没有看到自诉人的起诉状,也不让律师复印卷宗。


事情的主要经过
一、纠纷的原因
1、2005年1月我们和长皋乡政府签订了承租长皋乡农机站的院子。(即现在发生争议的院子)(因为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所以签了承包合同)。租期至2035年1月。(有合同)。 
2、同年6月乡政府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此院子抵债给长皋信用社。(有合同)。
3、2008年秋季,考虑到再找此事颇费周折,我们让步到再出8万元的价格,想从信用社那里再次承包此院子。被信用社拒绝,并且我们和信用社有了争议。
二、经过
1、2009年8月27日早,有三个陌生的人到我居住的院子去除草,被我的妹妹阻止了。半个小时后,齐连志夫妻和那三个人手拿搞头气势汹汹的来到我们居住的院子里。破口大骂,要把我们的家电,玻璃等全砸了。我妹妹打电话到派出所、110报案。齐连志说派出所不好使。近一个小时后我和爱人刘宝祥回来了。没来得及说什么,齐连志就手拿镐头扑向我爱人。我们双方打了起来。随后双方住进北票市第一医院。(都有病历)
2、齐连志于2009年8月27日早9点住进北票市第一人民医院,据病历记载,对方的头顶伤口长3.5厘米,深至皮下,有4.0厘米的红肿。四肢活动自如。8月28日早8点病情好转出院。大约过了10天,齐连志到派出所起法医鉴定委托书,到北票公安局刑侦处进行伤害鉴定。此时,我们知道了,对方在第一次出院半天后,又住进了北票市第二医院,伤口长达6厘米了,而且右上肢也有了外伤,活动受限。
3、齐连志从北票做完鉴定之后,在派出所自称是轻微伤,如果我们不把那个院子给他腾出来,就要求派出所对我爱人实行拘留。在派出所我们知道了: 2009年8月25日,也就是齐连志到我们院子里滋事的前两天,信用社把此院子出售使用权给齐连志。(有合同)。信用社和齐连志的合同上注明,院内现有人居住,让齐和我们协商腾迁。当时我们表示,我们自己的药费不要了,支付对方的医药费6000多元(后来知道实际是2000多元),但是不同意腾迁院子。最后没有达成协议。
至于为什么我的医药费不要,还要支付对方的药费:
⑴、对方没有钱,要也要不来。再有齐是经常打架斗殴的人,不想和他纠缠。我想和乡政府说此事,让对方去找信用社,在发生斗殴的当天,派出所在现场的时候,对方的哥哥齐连荣还拿镐把领人进到我们住的院子谩骂。
⑵、有人给我们打过恐吓电话。我们当时很害怕。
4、2009年9月11日齐连志以腾迁房屋为由,将我们告到法院。法官给我们送达起诉状的时候说:对方的伤口长度是5厘米,属于轻伤害,他给我们调解,让我们把房子腾出来。
我们初次觉得法官不公平,因为那时我们已经知道钝器伤6厘米是轻伤害,而且派出所和我们说了是轻微伤。再有打架虽然和院子有关系,但是应当属于两个案子。
5、在法官给我们送达起诉状的第二天,我们去北票的合意律师事务所找律师代理案子。知道了我们应当归属北票马友营法庭,但是却给我们立案在北票法庭了。
再加上几年前,齐连志和别人打架发生的争议,也是经此法官调解的。他和这个法官熟也许是对方不到马友营法庭正常去立案的原因吧。
6、为了和法官有个良好的沟通,大约是2009年9月下旬,我和爱人去北票法院找这个法官。
因为信用社职工陈国刚向法院出具的口供,我对此口供提出异议,法官气急败坏。(现在我有移动公司的通话往来记录,能证明那个口供说的是假话)
法官又说齐连志的伤口长7厘米,伤害鉴定马上就下来,让我们给倒房子。那个院子价值13.5万元。
我们住在那个院子10余年,凭的是合法的合同,对此上至领导,下到百姓都是认可的。乡政府,信用社,买院子的人没有人告知我这个院子被卖了。再有我们是和乡政府签的承租合同,我想和乡政府谈。
信用社却授权给齐连志对我实行侵害,(内容详见合同)。
对方起诉说的是腾迁房屋,法官不听我们关于房屋的原委,却再次提到伤害鉴定,用彼案结此案。我们再次的感到了法官不公平。
7、从法院出来,我和我爱人直接去了北票刑警队刑侦处,找了杨队长,杨队长说齐是轻微伤,齐没掏钱,因而没有出鉴定意见。
8、2009年11月12日法院以批捕形式把我爱人抓进看守所。(当时给我们看了齐连志的法医伤害鉴定,对方的伤口竟然长达7厘米了),我当时对3.5厘米变成了7厘米觉得不可思议,又觉得既然是7厘米的轻伤害,在堂堂的公安局刑侦处都没有鉴定上,实在是黑白颠倒了,加之原有的对法官的印象,我们和法官再次争吵起来。
9、第二天我再次去律师事务所找律师,我和律师研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回避,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最初的3.5厘米后来怎么变成了7厘米,我觉得很有异议,就找了法院的有关领导,包括院长本人,但是……
三、结果
2009年11月13日——11月16日,我们乡的书记和乡长找了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我的亲戚和朋友,同学都纷纷找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我得到的回复都是调解。11月17日,无奈之下,我们接受了对方的调解条件:
(一):腾迁房屋,我们一个院子的三家9口人,当天搬家。两家于当天现买的房。雪天路滑。对方急等锁门,仓促之中,把东西都放在了路边。民间习俗:农历初一不宜搬家。
(二):现金5万元。后来又胁迫去两个油罐等物资,价值在2万余元。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的百般哀求中对方撤诉,法院释放了我爱人。

存在的问题:

我爱人回来之后的一个星期,我爱人单位的领导,给了我们一份:北票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知道了对方是在2009年10月19日,向北票法院提起控诉,对方是2000多元的药费,他最初赔偿要求到底是多少呢?如果诉讼请求超出法定的要求,法院可以给予立案支持吗?至于控诉的内容是什么,我们至今不知道。没有看到对方的起诉状。再有对方的3.5厘米变成了7厘米,感到无法理解,因此我去了朝阳,沈阳,咨询了很多的人。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对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犯罪的事实
具体理由如下:
1、 对方住院的首诊病历。(有病历)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都住进了北票市第一医院。自诉人齐连志的头顶伤口长3.5厘米,四肢活动自如,医院的病历有6名医护人员的记录,齐在病情好转后出院。(有出院通知书)。北票市第一医院是指定的伤害医院。因而此病历具有法定的效力。
2、 对方当事人在北票市公安局没有鉴定上轻伤害。
试想,钝器伤6厘米就构成了轻伤害,可是对方伤口长达7厘米,在堂堂的公安局没有鉴定上轻伤害,谁信啊?
3、对方的伤口长度相差悬殊。由最初的3.5厘米,到6厘米,最后达到了7厘米。对方做鉴定的时候,离案发时正好是一个月,随着时间的推移,伤口的长度本该缩短了,但是对方的伤口却再次涨到了7厘米。对方的伤口随着地点的转变越来越长,而且这种变化,绝不是在误差范围,两个是国家指定的伤害医院,一个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随着治疗时间的增加,伤口越来越长,不符合医学。

朝阳燕都的司法鉴定存在很多疑点
1、作为刑事案子证据,法医鉴定要通过了解案情、调阅案卷对人身伤害的程度作出判断,燕都的司法鉴定时间是是2009年9月26日,此时案子的卷宗在派出所,在派出所立案调查期间,对方是自行到社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有证明材料) 
2、作为民事案子的证据,应当是我们双方去鉴定。此鉴定是单方面偷着进行的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鉴定的材料存在问题。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北票市第一医院的,可是鉴定时却使用了北票市第二医院的病历。(详见对方的鉴定书)。
而对方在北票市第二医院的病历也存在以下问题:
①、为什么出院之后,再次住院,而且还换了医院。第一医院没有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两个医院是同级的,后进的医院也不是他对应治疗的专长。
②、没有转院的手续,却声称是转院。
③、右上肢外伤是怎么来的。在第一次住院时,四肢活动自如,可是到了二院,就活动受限了。
④、伤口的长度,在第一医院是3.5厘米,深至皮下,边缘不整,有血性渗出,其下有约4.0厘米头皮血肿。到了二院为:头顶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已缝合。红肿,红肿的范围是多少?
我咨询了很多的外科大夫和有关公检法的法医,他们认为,人的头部是球体,不是平面,要是钝器伤至6-7厘米的话,那伤口的深度,红肿的范围还有其他的生命体征是有很大的变化的。可是对方除了伤口的长度增加了,其他的体征和第一次住院时没有什么区别。
⑤、第一次出院的时候,头部敷料完整,无渗出。到了二院后头部渗血。
⑥、对方在北票市第一医院住院时,有6名医护人员的治疗护理记录。可是到了同级的北票市第二医院住院13天,只有2名医护人员的记录,只有一天的用药记录。这些事情说明的问题是不言而喻的。
4、被鉴定人身份有异议,和我们滋事的齐连志是一个34岁的年轻人,而被鉴定的是一个50多岁的老年人。
5、 鉴定时的案情是对方的一面之辞。
6、 没有被鉴定人的伤痕照片。
7、关于北票法院的委托书也存在问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但是法院的委托书,在鉴定要求上明确提出了:轻伤鉴定。法院的公正在最初就倾斜了。
     (2)、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院可以给对方出具委托书吗?

对于法院的审判员,我们也有异议
两年前的对方和别人斗殴的案子不算。我们归属于北票法院的马友营法庭,可是对方在不到40天的时间里,把两个案子都立在了北票法庭的同一个审判员手里,公正吗?公平吗?
在派出所立案调查期间,法院的审判员到派出所打借条借案子的卷宗,符合办案程序吗?是否属于重复立案呢?

当时我在法院的调解书上签了字,由于调解书是书记员手写的,我不知道内容是什么,告诉我说是民事的,刑事的让我的律师代签,因为担心我爱人看到调解书的内容,他不服,在看守所不出来。我当时对案子的书记员说,具体的内容我就不看了,但是明天我的律师来签字的时候,让我的律师给我复印一份,结果第二天,我的律师去了,据律师说,她没有签字,法院也没有让她复印。这合理吗?

本是一桩非法出售有瑕疵资产,用暴力手段强行闯入公民合法居住地的案子,却演变为被控告的一方。本是涉嫌制作伪证,进行敲诈勒索的案子,却演变为双方自愿调解的自诉案子。可是却被执法者不公平的颠倒黑白了!敬请领导关注是怎么演变的,还我们一个清白!



                                                   
                       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邂逅2009(辽宁-朝阳)
提问时间:2010-02-2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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