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本人07年11月1日进入公司,跟公司商定的是试用期3个月,但公司直至08年3月6日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在08年中旬的时候公司以协议丢失为由要求重新签订一份合同,上面的日期要求是进公司时的日期,但本人将08年3月6日签的劳动合同没有上交,自己保存了下来,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如果可以,时间起点和终点是什么时间(因08劳动法是从08年1月开始实施,那么07年12月份是否可以要求双倍工资)。麻烦各位律师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ijunj……(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0-02-25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