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是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是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马某某,在2012年3月21日下午16时,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一台黑色捷达车轿车,沿吉兴村向伊汉通村行驶到付某某家附近时,将路边行人付某某撞飞(撞飞16米左右)后,驾车逃离现场,付某某当场死亡,在逃逸过程中(间隔不到两分钟)又将在伊汉通村一商店买东西出来的李某某撞飞(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撞在该商店的实墙上,(当时屋内靠窗放置的冰柜原地以为一米多),马某某下车逃离现场,商店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后将马某某抓获。现在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下来了,马某全责,酒驾,无证,交通肇事逃逸已经确认。我是受害者家属,请问律师马某某这种情况致两人死亡应该应该判什么罪?大概判几年?谢谢律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zhan……(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2-04-10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