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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合法的事用03的法律为不合法

01年合法的事用03的法律为不合法 甲方:土地所有人
乙方:甲方债务人
丙方:乙方土地承包者
事情经过:2001年,因甲方欠乙方金钱,甲乙双方通过地区法院调解,甲方拿出其合同地交与乙方使用20年以抵消其债务,但乙方无耕种能力,将此土地转包于丙方,但2003年出台的土地法规定:土地不能用来抵偿债务,故甲将乙告上法庭,且以此条例要回了土地。
请问丙方应该获得哪些赔偿或承担哪些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enbo0……(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4-10 16:1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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