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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期3年,先对方提出提前解除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期3年,先对方提出提前解除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期3年,先对方提出提前解除协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三个月押金作为房租使用不予退回,无须承担原合同中的赔偿违约责任。但此补充协议非双方法人签字且无公司盖章,但是签字双方于原合同签字双方一致,现在请问此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可否推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糯米粑粑(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6-10-12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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