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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提前解除合同的问题咨询

关于房屋租赁提前解除合同的问题咨询 我和房东于今年二月七号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写明如果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半个月房租的违约金。我想五月二十八号退房,昨天给房主打了电话说明情况,我上次交的房租是到五月六号的并且是押一付三,多给了他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房主说五月末退房可以,但是要交给他五月七号到六月七号的整一个月的房租,而且最后只退给我半个月的租金,这就相当于我只住到五月二十八号,却要付到六月七号的租金,相当于多付了十天的房租,大概一千元人民币,我觉得这样要求不合理,我接受给他半个月的违约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但是再多付十天的房租是不是这个要求没有道理,请解答,十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h0912(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0-04-2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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