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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是规避执行,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是规避执行,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M公司2008年在甲地法院为被执行人,其向甲地法院申请执行第三人田某某的到期债权。甲地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向第三人田某某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当日第三人田某某向甲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M公司无债务纠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地法院停止了执行。
M公司于2010年6月向田某某住所地的乙法院提取诉讼,乙法院于2010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某给付M公司货款20万元。2011年8月M公司向乙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法院查明,田某某于2008年10月将其名下一台轿车过户其父亲田和名下,现田某某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请问田某某将车过户的行为有效吗?田某某是否是规避执行,问有关的法律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德立(黑龙江)
提问时间:2012-03-28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