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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因口角发生打伤事由

因口角发生打伤事由 我2月25日到铁路局修手机,在停车时,另一方说我开车吓着他们了,对我进行言语攻击,发生口角。我继续倒车,因窗户是摇下来的,对方往我们脸上吐口水。我们下车理论,发生肢体冲突,他抬脚踢我,我本能挡了一下,致使对方摔倒,我打了他一拳就走了。他们2月25日当天报警,3月15日派出所才通知我们。现在鉴定是单纯性骨折,法医鉴定是轻伤。如果对方不愿意协商解决,我们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是我全部承担还是对方也有责任。请求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aoti……(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2-03-26 13:45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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