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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物业克扣30多名员工薪资的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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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3月1日,厦门市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起,某物业并未对我等工作人员的双休日工资进行调整,还是为每月650元的息日加班费。这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按照劳社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基本薪资算法应为:1100元÷21.75天=50.57元/天,息日加班费应为:50.57×200%=101.14元/天。每年有104天休息日,每月平均应给付的息日加班费应为:101.14元×104天息日÷12个月=876.55元,而不是每月650元。每月差额为:876.55-650=226.55元。这样的算法是正确的吗?

某物业曾对我等工作人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进行调整,调整后为每个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110元,这是不是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按照劳社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基本薪资算法应为:1100元÷21.75天=50.57元/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为:50.57×300%=151.71元/天,差额为:151.71-110=41.71元/天。这样的算法是正确的吗?

应聘时是在工商旅游学校服务中心面试。当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我等员工可能会被派遣至其他项目或者是工作地点,签定劳动合同时,工作人员单方面地在工作地点上写厦门,并未标明详细地址。而且某物业并未按照《劳动合同》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所以我们要求某物业履行《劳动合同》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补偿我们一个月工资。我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以上几个法律根据是正确的吗?会受到劳动局的支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613726……(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2-03-26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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